問題一: 招待客戶、加班聚餐、會議期間就餐……這些都是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對于這些“餐費”的賬務處理您都了解嗎?
餐費一:因業務開展的需要,招待客戶就餐,會計核算上列“招待費”;
餐費二:員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會計核算上列“職工福利費”;
餐費三:員工出差就餐,在標準內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差旅費”;
餐費四:企業組織員工職業技術培訓,培訓期間就餐,會計核算上列“職工教育經費”;
餐費五:公司在酒店召開會議,會議期間就餐,會計核算上列“會議費”;
餐費六: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開辦費”;
餐費七: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員工餐費補貼,會計核算上列“工資薪金”;
餐費八:企業召開董事會,董事會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董事會費”。
問題二: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什么時間確認收入,并由境內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七、......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p>
問題三: 年應稅銷售額沒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可以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p>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p>
問題四: 什么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最高開票限額?最高開票限額應由哪級稅機關審批?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
第五條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規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三、簡化專用發票審批手續。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p>
問題五: 2018年通過新系統開具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新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p>